以案说法㉝ | 违法!嘉善两家企业被立案调查
安全无小事。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,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,嘉善发布推出“以案说法”专栏,通过分析案例,再现案情,营造人人讲安全、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。今天,来看“以案说法”专栏第33篇。
本期曝光
近期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,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:
1.多层丙类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;
2.厂房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,未设置室内消火栓;
3.一层两处疏散指示标识损坏。
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,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,下一步将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。
浙江某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近期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,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:
1. 厂区内消防车通道搭建成品仓库,消防车通道被占用;
2. 厂区内搭建两处违章建筑,占用防火间距;
3. 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电话故障;
4.2号楼丙类仓库、1号丙类车间内设置办公室,未进行防火分隔,且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;2号丙类仓库内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损坏;2号丙类仓库内的成品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2号丙类仓库的机械排烟风机配电箱损坏,无法联动。
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,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,下一步将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。
普法时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(二)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提醒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,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、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单位、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。其中,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。坚持安全自查、隐患自除、责任自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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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辑 | 戴黎杰
责 审 | 丁 珩、顾 燕
终 审 | 王培澄
来 源 | 县消防救援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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